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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深度重组会议:加强党的领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习近平昨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会议指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工作合力。据新华社电

  【摘要】 会议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把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要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体现和加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国有企业党组织要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解读1

  国有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国企改革一直是中央领导关注的主题。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指出:“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去年8月深改组第四次会议,习近平谈到国企收入改革问题,“除了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和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业务支出外,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其他的‘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坚决根除”。

  今年1月13日,习近平再提国企,“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4月30日的政治局会议“定调”:“中央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没有变”。昨日又提“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这是国企改革36天内再上最高决策层的重要会议。

  回顾上述部署,北京市社科院副院长赵弘对新京报记者说,中央领导强调国企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此次会议明确提出:“坚持和加强党对国企的领导”。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地区的国企改革,个别官员找到了权力寻租的空间,利用国企转制等机会,把国有资产卖出了‘白菜价’”,赵弘表示,国企改革的主要难点就是如何把握尺度和边界,“一方面要强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这是国企改革的目的和原则。强化自主权的过程中,就必须提防少数人为个人或中高层等小群体,谋取私利,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这就需要党组织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等各方面的监督”。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解读2

  完善党组织在国企“政治核心作用”

  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指什么?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2009年,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公司治理结构。

  可见,“政治核心作用”是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词”。

  不过,中央党校刘炳香提出: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过程中,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遇到空前挑战。实践中,由于与公司法不能对接,使国企党组织处于一种很尴尬、很无奈的地位,随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企党组织的地位和功能呈弱化、虚化倾向。

  甘肃省委组织部的调研报告也提出: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理解不够全面。有的认为职责不明确,难以操作;有的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下党组织开展活动一再沿用过去老办法已不适用,新办法又没有,无所适从。特别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一些企业党组织对如何有效参与决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感到困惑。

  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如何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赵弘表示,组织部门和国企一直多年来在摸索、调整完善,“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将是一个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纲领性文件。”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摘要】 会议指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广大司法人员要做公正司法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解读3

  司法人员要管好生活圈交往圈

  记者了解到,“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首次提出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中央提出,要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此次中央深改组通过的该规定正是对《决定》内容的细化和落实。

  广东佛山中院一位资深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法官和律师的身份不同、职责不同,因此两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但同时,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两者应努力做到独立、尊重和互信,有原则的交往,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

  “前段时间媒体曝光了法官接受律师吃请等事件,实际上这类法官在整个法官队伍中是极少数,但必须明确一点,这种行为会造成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公信力。所以,违法违纪的往来必须被严禁。”

  他表示,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和律师不能往来,往来必须是职业的、正当的往来,比如在开展法律研究方面,法院和律所间可以多交流,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实现。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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