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法院对一起银行卡盗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被盗刷银行卡资金为236211.31元,银行赔偿王先生储蓄存款损失。从该案分析,因银行卡安全问题,银行付出的教训深刻,值得反思。
一、案例简介
王某于2002年4月30日在银行办理储蓄卡,用于工资发放。2007年5月31日,王某在银行又办理了损坏换卡的业务,被更换的新卡卡号,此后一直使用。原告王某于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30日在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处级干部进修学习。2019年3月5日晚18时25分至18时31分,王某在银川连续收到该储蓄卡取款短信提示,王某随后于丈夫联系,到银行自动柜员机查询,卡内余额为91.64元,被盗刷金额为236211.31元。后王某丈夫当晚23时代原告到公安局报案,23点25分,办理了永久挂失业务。
结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据及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发时,银行卡在宁夏本地,被上诉人在银川参加培训,且盗刷发生后两个小时内,被上诉人丈夫为证明银行卡在青铜峡本地,专门通过柜员机办理了存取款业务。因此案发时银行卡和被上诉人均在宁夏,而盗刷地点分别在香港、菲律宾,本案显然属于他人持伪卡盗刷,最后判定银行赔偿原告损失236211.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风险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描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7号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银行有义务保障客户银行卡和资金安全,为进一步防范风险发生,针对同类案件,浅谈以下三点建议:
(一)建立安全的银行卡风险防范制度。一是完善银行管理制度。在内部管理方面,首先,完善机构和员工管理,银行应明确部门和岗位设置,建立和落实银行卡专人转岗。其次,完善银行卡管理系统功能和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卡片激活、密码设置、挂失止付、电子银行和短信提醒等业务操作和服务环节的管理,完善、优化系统控制和人工核查等业务流程,不给不法分子实施信用卡欺诈以可乘之机。二是操作制度方面。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查制度,申请受理和发卡审批环节是银行卡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火墙”,营销人员在受理客户申请时应坚持“亲见亲签”的原则,要对申请人的各种情况进行了解,综合考虑其是否具备资格。三是技术防范方面。充分运用各种防护技术保证银行卡的信息安全,如运用计算机安全技术、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人体识别技术等。对现有电子机具进行技术升级,将客户持有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达到国际标准相符合。
(二)完善特约商户对银行卡风险的防范制度。一是重视特约商户管理。特约商户是银行卡业务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银行卡与服务的桥梁,特约商户发展程度以及服务水平的高低都对银行卡业务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防范银行卡风险发卡机构应高度重视特约商户管理。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首先认真制定特约商户的培训制度,特别是对银行卡操作步骤、操作要领以及一些常见的操作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的理解等,让其熟练掌握,加强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认真检查银行卡的真伪以及限期等信息。三是强化外部防范制度。特约商户应该及时对持卡人的消费签单进行汇总 ,同时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防止持卡人超额消费和商户或其机操作人员利用特殊读卡器盗取持卡人银行卡资料并加以非法利用等风险。
(三)增强持卡人对银行卡风险的防范意识。一是提高客户风险意识。利用营业网点、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线上下平台宣传银行卡业务,增强持卡人自身的银行卡知识,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意识,了解银行卡风险发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二是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持卡人在进行了持卡消费后,要及时核对自己的消费签单,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和银行进行联系。三是提高保密意识。进行刷卡时注意防止被不法分子偷窥、窃取和复制银行卡信息,同时注意遮住密码按键 ,对贴在机或机上以获取银行卡资料或密码的公告不要轻信。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丢失、被盗时,及时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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